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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立動物園獸醫室實習作業規定

103年9月16日第358次園務會議決議通過

 

  1. 緣起:本園肩負野生動物保育教育職責,長期培育野生動物獸醫相關專業人才。為規範申請至本園獸醫室實習之學生、個人或團體,特訂定本實習作業規定,以維護人員及動物之安全。
  2. 本規定所稱之學生或個人,係指國內外獸醫學院系所在學、畢業生或臨床獸醫;團體係指國內外獸醫學院系所委託辦理之實習案。
  3. 申請至獸醫室實習,可分為個人及團體申請。國內個人及團體申請於實習前3個月以上提出辦理為原則,國外個人及團體申請於實習前6個月以上提出辦理為原則。實習期程至少需連續2週(10工作天)或每週固定至少1天並持續達3個月以上。
  4. 個人申請應檢附實習申請表、實習同意書、獸醫學院系或在職單位專業推薦函。團體申請應檢附獸醫學院系公文、實習申請表、實習同意書及推薦函。
  5. 獸醫室每日可容許實習上限為4名,但團體申請之人數視個案及本園資源調整之。
  6. 實習申請資格由獸醫室進行評核並簽呈辦理。若同時間有超過前述上限人數申請者,則依學經歷、申請時間及其他申請條件進行評核。
  7. 實習期間須遵守「臺北市立動物園獸醫室實習準則」等園內相關規範辦理,如有嚴重違反相關規範或損及本園形象者,得立即終止實習關係。
  8. 本規定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園其他規定辦理。
  9. 本規定經園級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  10. 諮詢窗口: